檢察人員的公務回避
1.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檢察人員在檢察活動中,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3.檢察人員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